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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 文秘知识 ]

    文秘知识 发布时间:2024-02-28 12:03:06 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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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其参与感和认同感。规章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参考范例,供大家学习和参考。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一1、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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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其参与感和认同感。规章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参考范例,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一

    1、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维护和保养。

    3、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m2,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宽度大于2m。

    4、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危险化学品仓管部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6、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案例标签、质量、数量、包装。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无产地、品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指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10、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指认,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12、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二

    1.1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1.2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3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2.2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2.3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2.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2.5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2.6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2.7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8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3.1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临时存放废旧危险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进行处理。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3.2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3.4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3.5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6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4.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2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3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4.4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4.6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4.7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作到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4.8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4.9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4.10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

    5.1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门和主管领导的同意。

    5.2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5.3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5.4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5.5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5.6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三

    1、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仓库。

    2、严禁随意动用仓库消防器材。

    3、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4、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5、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使用手机等各类非防爆电子设备。

    1、所有货物,无论是新入库、退货,均应检查包装桶,确保无渗漏后方可入库。

    2、新入库货物在桶身统一位置贴上物料名称小标签,并根据作业单信息在指定仓库桩脚位置将货物入库。

    3、按要求叠放整齐,最高叠放至三层。叠放时注意轻拿轻放,防止掉落。

    4、根据作业单信息,清点并核对数量,并在标识牌上写明品名、入库时间、数量、盘点时间及客户名称。并将该物料安全周知卡悬挂于标识牌下,每个品种悬挂一块即可。

    5、在仓库管理台账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入库数量、入库后现存数量、客户等信息。

    1、货物出库在无特殊要求时,同种货物相同规格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2、根据作业单信息并核对原始提单信息,明确待出库货物品名、出库数量、存放地点、所属客户及车辆信息。

    3、将包装桶身擦干净后,在桶身统一位置贴上物料品名大标签。

    4、货物出库时,注意包装桶运输的轻拿轻拿,防止掉落。

    5、装车完毕后,核对出库货物品名,清点车上货物数量及库存数量,确保出库品种、数量均无误。

    6、在标识牌上更改库存数量,盘点时间(为本次出库时间)等信息。

    7、在仓库管理台账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出库数量、出库后现存数量、客户、运输公司等信息。

    1、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2、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于盘存和领取。

    3、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

    4、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必要时开启强制通风设备。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四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1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1生产和使用

    4.1.1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安全技术措施

    4.2.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个人防护措施

    4.3.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五

    1、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发放、储存等流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引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登记。

    3、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法规、制度和标准。

    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有关规定。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及有关规定。

    6、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

    7、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操作工、仓管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事操作。

    8、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9、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运输装卸、出入库、储存、采购销售及报废处理的管理。

    二、储存和使用。

    1、使用部们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的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2、储存的.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并有标示物料名称的标识。未经检验合格的化学品,不得进入系统。

    3、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报警、降温、防潮、避雷、监测、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防护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加强设备和包装物监控管理,杜绝化学危险品的跑、冒、滴、漏。

    5、储存场所应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6、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淋浴、更换工作服。不得在生产、使用、储存有毒物品的场所进食。

    7、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8、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

    9、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输送液体作业。使用机械泵输送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10、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11、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置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

    12、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防止泄漏;输送、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应防止摩擦,撞击、静电等不安全因素,防止误操作和严禁野蛮作业。

    13、所有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14、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开桶盖。

    15、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6、建立销售台帐,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记录销售的品名、数量、用途日期,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销售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7、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8、不得向个人或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9、危险化学品的样品必须按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分类、分项摆放,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样品,必须隔离摆放。

    10、摆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场所,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八、报废处理。

    1、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理。

    2、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物品废渣、废液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随意排放。

    九、管理职责。

    1、仓管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制度指定条款的实施和管理。

    2、安全主任按职能范围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和管理。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六

    1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校长负总责,学校分管校长和相关人员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的责任。

    2危险化学品应设专库(专柜)存放,应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分类存放,做到“双人、双锁”管理,实行用量登记。

    3专管人员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贮存、防护及发生意外和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4设置危险化学品明细账,并实行信息化管理。专管人员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做到账目清楚完整,账物相符,卡物相符,并定期向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组)负责人书面报告。

    5危险化学品室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和专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记录,应把危险化学品室列为节假日值班重点防范区。

    6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实验操作要求,实验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师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提前计算用量,经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组)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领取。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立即送还,登记并妥善保管。

    7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实验产生或残存的废气、废液、废渣,应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内存留、释放,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内。

    8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如出现安全问题或事故,应迅速采取妥当措施排除,并及时向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组)负责人、校长报告直至向当地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七

    根据《关于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实验室管理,化学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4、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5、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6、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目录。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八

    为了对公司使用的各种化学品进行有效的管理,防止在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等过程中对环境、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

    3)定义。

    3.1化学危险品。

    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品)系指中华人命共和国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或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4)职责。

    4.1采购课、管理部负责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中的管理;

    4.3各部门负责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5)工作程序。

    5.1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

    5.1.1请购单位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请购量,有计划地进行请购。

    5.1.2采购部门在选购化学品时,应根据使用生产工艺要求,在满足相同使用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毒害性,危险性较小的环保产品。

    5.1.3对于新购买的化学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化学品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或从有关资料获取(msds)。

    5.1.4购买化学品时应对供应商的环境行为、运输能力进行调查,选择有运输资格的单位;运输及装卸过程中要防止泄漏、碰撞、倾倒等潜在事故的发生。

    5.2化学品的标示。

    5.2.1根据化学品的物质安全资料表或危险特性,生产单位制作化学危险品标示牌,其内容包括材料识别信息、危害警告和特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5.2.2所有化学品的存贮处都必须设置有效的化学危险品表示牌。

    5.3化学品的储存。

    5.3.1新购化学品入库时,应由仓库管理责任者按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检查其是否包装完好,标示清楚。

    5.3.2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指定位置,仓库内应有防火、防爆、防泄漏、防雷等措施,并配备通讯、报警等装置。

    5.3.3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分类、分项存放,并贴上msds予以标识,化学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存放高度,仓库内做好防渗、防漏的管理。

    5.3.4危险品仓库应由专人管理,要采取防止无关人员随意入内的措施,禁止将火种、热源带入化学品贮藏场所。

    5.4化学品的临时储存、分别保管。

    5.4.1各部门、生产车间必须选定远离火源,热源的合适场所作为使用中化学品暂存处,并作适当标示管理。

    5.4.2对于生产车间保管的化学品的在库量,原则上以一天的使用量为限。

    5.4.3暂时保管场所由专人管理,管理责任人负责其管理状况的检查和维持。

    5.5化学品的使用。

    5.5.1化学品领用时,要做好出库记录,出库搬运过程中应避免散落、渗漏。

    5.5.2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对于生产车间,以车间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发放并作用量、去向记录管理。

    5.5.3对于现场临时存放的化学品,要标示明确,分类存放,防止挥发和泄漏。

    5.5.4各部门在使用化学品时,应根据其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尽量做到不散落,不滴漏、不挥发、不浪费。

    5.5.5生产车间除工作指定使用的相应化学品外,不得使用其它化学品。

    5.5.6使用对于人体有害的化学品时必须根据msds或其它要求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如戴手套、口罩、通风等。

    5.5.7禁止将酒精等易燃品做打扫卫生、擦拭赃物等清洁用途(产品清洁除外),以避免接触火源引发火灾事故。

    5.6化学品的废弃。

    各单位生产的废化学液应收集到容器内,防止暴晒、雨淋和废液的流出,并按。

    《废弃物管理程序》放到指定的场所,废液的处理见《废弃物管理程序》。

    5.7紧急情况处理。

    5.7.1发生火灾、泄漏、爆炸等紧急情况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5.7.2发生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时,应按照相应的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7.3对危险化学品的异常、紧急事件处理后必须按照《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做出纠正,进行改善措施。

    5.8人员培训。

    对使用、管理化学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担任该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培训方法详见《培训、意识和能力管理程序》。

    6)相关文件。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的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

    为了加强医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用于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易制毒品等。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和废弃处置,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

    三、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危险化学品购入后,验收必须有三人参加,查验数量、查看封口、有无残损、破漏、水湿,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四、使用易燃品时要注意防明火和试验中磨擦起火,远离火源;使用易爆品时要注意防掉地和碰撞等外力施压引爆条件;使用剧毒品、腐蚀品时注意防赤手取样,皮肤接触,及时清洗用具,处理废液。

    五、贮藏危险化学品要专柜隔开,每瓶加保护圈,避光、防潮、防碰撞、防火、低温贮存。

    六、实施专柜保管、专册建帐、双人双锁、领用登记、消耗下帐、双人签字。

    七、标签应醒目,有明确的防火、防爆、剧毒标志。对标签损坏或分装成小包装时,要及时粘贴与原标签相同内容的标签,以防误用。

    八、储藏间每天通风半小时或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保卫科每月对专用消防器材、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安全要求和管理规定,严格按规程操作,确保人身安全。

    十、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履行移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和接收人三方签字方可离岗。

    十一、危险化学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医院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每季度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一次,如有落实不到位者,每项考核兑现5分。

    十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一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实验教学使用化学危险药品必须贮藏在专用室、柜内,并按各自的危险特性,分类存放,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

    2.化学危险药品室、柜,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

    3.化学危险品室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化学危险品室列为重点防范区。

    4.定期对化学危险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务使帐物一致。

    5.使用危险试剂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教师领用危险品时,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填写危险试剂领用单,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替。

    6.对实验中危险品的遗弃及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存留,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

    7.危险试剂的管理和使用方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不得隐瞒。

    8.危险品保管室严格实行双人双匙管理,专管人员对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和使用中的安全性负有全部责任。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职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定义、缩略语。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风、通讯、报警、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标志、防潮、防霉、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量、贮存量、使用量、发放量如实记录及生产、贮存、使用的设备、装臵的日常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设施安全运行的管理及工艺操作控制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发放到客户或相关单位、部门;确保销售和采购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齐全且符合国家标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贮存、分类管理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养护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容器在使用前的检查及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物资部的职责。

    (一)公司授权物资部对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具体组织采购并进行采购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制度。

    (二)负责组织部门内部采购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储存、保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进行采购工作。

    (三)在签订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合同时,必须审查生产方相关资质:相关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对直接生产企业必须提供有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资料。

    (四)负责部门职责范围购进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综合管理,负责运输单位的资质,运输车辆(包括自运车辆)、人员(包括押运人员)资质、档案材料的收集、文字记录、建挡、存档、审核工作。

    第十条市场部的职责。

    (一)公司授权市场部对公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具体组织销售并进行销售管理及采购危险化学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采购制度。

    (二)负责组织部门内部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对公司危化品的基本知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危化品储存、保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行销售工作。

    (三)负责对前来我公司提货运输车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要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用户提货运输车辆提供“六证”有效资料,并将提供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四)对提货运输车辆外视检查;无明显泄漏点;外视完好;

    4.卸车完毕后,精制一部值班人员应通知当班调度,调度人员及时通知市场部采购人员携过磅申请单随车过空磅,过磅完毕后,过磅员保存我方计量衡单据。

    5.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粗苯,由市场部采购人员根据所订立的合同相关约定,联系供货单位协商处理或做退货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严格遵守以下保障安全的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按国家相关要求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五)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六)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七)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八)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二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生产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产品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岗位,确定专人操作。

    第十五条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有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第十六条公司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臵明显标志,并。

    第二十六条公司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实记录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设臵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分类、分区储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臵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三十一条。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三十二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储存场所应留有消防安全通道、紧急出口。

    第三十三条。

    每3年对专用仓库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属于自动消防设施的,至少每年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

    第三十四条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每个月组织一次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第三十五条。

    公司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臵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臵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其使用条件(包括工35km/h,未装阻火器和未将罐车接地的车辆严禁入厂装车。车辆运载介质必须与车辆悬挂的危险化学品标识相符,禁止装卸与车辆悬挂的危险化学品标识不相符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七条公司外委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委托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的企业承运,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指派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和特种车辆负责。运输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手续。

    第四十八条对超过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审批后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臵方法。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品种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五十一条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臵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臵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二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五十三条公司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五十四条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7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臵、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六十三条公司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四)区域位臵图、平面布臵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臵、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臵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十四条公司严格完善并执行建立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控制措施:

    1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七十四条公司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七十五条公司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出现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

    第七十六条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第七十八条。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相关材料,同时报送至总公司。

    第八十条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三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品、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是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二、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处置的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健全危险品、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的应急预案。

    三、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逐级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制,确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管理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把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校长、总务主任及管理员共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处置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责任人要全面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认真学习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

    六、承担实验课的老师要对实验产生的固废物、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渣、废溶液等妥善处理和规范处理,严禁违法违规操作和随意丟弃。

    七、化学品橱柜实行三人三锁管理制度,化学药品必须同时经三人同意才能提取使用。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四

    1.2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3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生产与使用。

    2.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2.3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2.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2.5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2.6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2.7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8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三、储存与保管。

    3.1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临时存放废旧危险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进行处理。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3.2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3.4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3.5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6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四、装卸与运输。

    4.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2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3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4.4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4.7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作到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4.8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4.9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4.10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

    五、报废与销毁。

    5.1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门和主管领导的同意。

    5.3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5.4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5.5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5.6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五

    一、指导思想:

    根据《长治市郊区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部署,巩固近年来马厂联校开展的提升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的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师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马厂联校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二、工作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治市郊区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部署,全面加强各校园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对各校园危险化学品和用火用电的安全风险重点管控,使得各校园危险化学品和用火用电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我校师生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和用火用电应急避险救援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组织领导。

    同时各校园成立以校长园长为组长的领导机构。

    四、工作安排。

    马厂联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分三个阶段进行,自20xx年x月开始至20xx年x月结束。

    (一)部署阶段(20xx年x月至x月)。各学校幼儿园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合理安排进度,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广大师生积极参与。要组织对有关人员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整治阶段(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深化提升)。各学校要采取“规定动作”与学校“自选动作”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动全体师生,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排查治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安全。

    (三)总结阶段(20xx年xx月)。各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于20xx年x月xx日前报马厂联校。马厂联校成立检查组对各校园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因此马厂联校制定了严格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开会研究部署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要点,明确每个教师的职责。各校园的危险品安全治理工作小组定期对实验室、班级用火用电开展检查,及时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工作措施:

    马厂联校按照上级政府“全覆盖、零容忍”的总体要求,针对实验室、实验用品储藏箱、楼道灭火器、班级用电等区域进行重点排查和整治。

    的危化品安全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通过后黑板宣传专栏、召开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师生宣传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常识,确保人人知晓。

    2、加强危险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各校园实验室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实验教师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要摸清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存储使用等情况,严格有毒有害化学品试剂购买、领用、登记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保管箱,完善实验室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保证实验用品保管箱通风、防火设施设备运行良好;要建立实验用废弃危化品处置备案制度。

    3、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集中开展师生消防安全教育的演练,切实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师生自防自救能力。

    4、各学校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遇到的问题,从2017年10月起每季度末15日前向马厂联校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马厂联校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各校园开展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列入年度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六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规。

    保障工厂各车间安全生产,特制定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各车间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

    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有关危险化学品知识,熟悉危化品分类、理化性质,了解危化品的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的入库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仓库应对化学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应保证入库化学品名称、型号、数量无差错,包装完整、标识清晰。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外包装干净、干燥、标签完整,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干燥、清洁的药品库房中,避光、防潮。

    危险化学品储存时应采取防挥发、防泄漏、防火、防爆等预防措施,库房中应有处理泄漏、着火等应急保护措施。

    对于温度反应敏感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内应设置湿温度计,定期检查并做好录。

    库房应配备规定数量、质量要求的灭火器材,库房应通风良好,并有专人负责监督。

    危险化学品存放应分类储存、标识,并保留相关化学品的msds;

    应注意固体试剂与溶液试剂分开,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

    危险化学品临时仓库要装有专锁,并注明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库保管员的管理,保管员应熟悉相关化学品的msds及相关的应急程序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库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并应尽可能的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各使用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台帐,内容有危险化学品的进购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存放地点。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使用岗位应有相关化学品的msds报告;

    各部门的安全员应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监督。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相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及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必要时操作人员应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具,使用专用器具,并有防泄漏措施。

    取用腐蚀品、氧化剂时,应戴上手套和防护眼镜等,严禁用裸手直接拿取,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使用化学品时必须保持通风畅通,必要时戴防毒面具等劳动保护用品。

    易燃品在使用过程中移动或起用时不得发生剧烈振动,以防爆炸。

    不准用危险化学品擦洗地面及机器,不得在工作场所进食。

    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时应立即清理,并洗净撒落点,防止造人员伤害和环境污染。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

    废化学品和化学品容器应暂存在指定的场所,暂存场所应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综合部负责统一回收处理。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品的部门,对其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应结合月度安全检查时一并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环安监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及使用后废弃物收集处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的记录。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七

    三、责任者:供应部经理、仓库主办、危险品仓库保管员。

    1、除严格执行仓库安全制度外,还要遵守以下各条。

    2、严格扫许责任制,对仓库危险品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

    3、对易燃、易爆品搬运要轻盒轻放,防止互相撞击磨擦。

    4、严禁任何火种入内,严禁在库房内动用明火、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头等电热器具,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严禁穿带铁钉的皮鞋进入,防止磨擦产生火花。

    6、保持通风、每周未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特别是夏委注意降温。

    7、对化学试剂等易燃品进行分类存放,霍垛之间保证应有的安全距离,不超量贮存。

    8、危险品仓库严禁闲人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9、设立应有的'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安全标志。10、消防器材设备严禁圈占、埋压、挪用。

    11、库区消防通道保持随时畅通。

    最新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模板1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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