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助中心

  • ADADADADAD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2023年,管理制度,20篇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 文秘知识 ]

    文秘知识 发布时间:2024-06-17 09:02:41 更新时间: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简介:

    规章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和引导。接下来,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相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欢迎查阅。Pdf下载Word下载下载Pdf文档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

    以下为本文的正文内容,请查阅,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复制本文以及下载DOC文档全部免费。

    规章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和引导。接下来,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相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欢迎查阅。

    Pdf下载 Word下载 下载Pdf文档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一

    为了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

    2.2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3.1 总经理

    3.1.1授权任命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

    3.2 主要负责人

    3.2.1 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授权任命安全管理人员。

    3.2.2 负责主持召开每季度安全专题会。

    3.3 安委会主任

    3.3.1 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并向会议报告日常安全工作。

    3.3.2 负责记录和保存安全专题会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跟踪验证。

    3.4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3.4.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3.4.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4.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3.4.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4.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4.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3.4.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3.4.8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3.4.9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3.4.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3.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3.5.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5.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3.5.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5.4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3.5.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5.6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5.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6车间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3.6.1负责所属车间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6.2现场监督本车间危险性较大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3.6.3对本车间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6.4对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3.6.5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3.6.6对于本车间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科报告;

    3.6.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6.8组织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3.6.9车间兼职安全员每月定期向厂安全科书面报告所在车间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4.1 安全管理机构

    4.1.1 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预防事故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1.2 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权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4.1.3 安委会设主任1名,安委会主任同时也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发布授权书,任命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担任。

    4.1.4 安委会设副主任3名,由安委会主任发布授权书,任命3位副总经理担任。

    4.1.5 安委会成员由各部门部长和车间主任组成。

    4.1.6 公司安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也是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地点设在设备动力部办公室,由安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按照国家、省、市、区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1.7各生产车间要求设置一名兼职安全管理员,原则上由本车间管理员兼职担任。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名,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工程师。

    二、以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安委会成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发生变化时及时行文。

    三、公司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安全主管经理、生产主管经理

    五、安委会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等),并监督落实。

    2、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3、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方面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定期对全体员工及各级领导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5、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6、每季度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并制订新的工作要求。

    7、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8、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措施。

    9、组织、制定并实施各类事故应急预案。

    10、负责对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并严格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对事故相关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对预防各类事故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三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本标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

    2、本制度规适用于本公司按照实际设立具有公司特设的安全管理机制。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法人任组长、管生产的副总任副组长、管安全的部门领导为常设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及车间领导为成员组成。

    2、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一名,各车间按要求可设置一至二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由作业区负责人担任)。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组织编制公司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

    (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8)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9)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12)参加部门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措施项目审查,并参与项目验收,严把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关。

    2、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主任及专兼职安全员)

    (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负责监督危险性较大施工、检修安全专项技术方案的实施;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处罚;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四

    办公室是培训机构的行政办事机构,负责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及对外联络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起草培训机构综合报告,拟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计划、规划、总结、通知等;组织拟定全校性规章制度,发布有关行政事务的通告。

    2、组织安排培训机构办公会议,并做好记录。

    3、根据审批权限开具证明信函与介绍信函。

    4、培训机构对外联络及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5、管理文书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6、各种办公用品及教学器材的购置与维护,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检查等工作。

    7、 “三防”(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工作和卫生工作的组织检查,保证学校的安全与整洁。

    8、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学部门职责

    1、负责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制定教学计划,检查教学进度,组织、安排全校的考试。

    2、组织培训机构教师进行学习和教研活动。

    3、指导、检查各年级、各学科备课。

    4、了解教学情况,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要求及时反馈给有关老师。

    5、组织好对培训机构教师的评价工作,表扬先进,帮助后进。

    6、采取措施培养青年教师。

    (三)、教育部门职责

    1、培训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主管全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品德、法纪、尊师爱校等方面的教育。

    2、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参照国家教委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负责拟定在学生中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要点,由班主任、教师以不同形式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及品德教育。

    3、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选择印发实事、形式教育材料,供班主任、教师在学生中进行宣传教育。

    4、总结和交流班主任、教师开展德育工作的经验。

    5、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教育先进工作人员”活动。

    6、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教务部门职责

    1、  负责学籍管理和学生成绩档案管理工作。

    2、  组织印刷发放教材、讲义和习题。

    3、  制定并调整课程表。

    4、  做好学生反馈工作的总结。

    5、  做好全校考务工作。

    6、  保存并做好与兄弟学校交换教学资料工作。

    7、  负责全校教室、专用教室安排,做到合理使用。

    8、  负责对外宣传、咨询、接待工作。

    (五)、财务部门职责

    1、在校长领导下做好培训机构的各项财务工作,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学校的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

    2、贯彻勤俭办学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3、负责管理学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计发教师课酬和管理人员工资、津贴、福利等。办理收支、审核、出纳、报账、记账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5、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6、每会计年度,认真做好财务会计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予以说明。

    7、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学习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等文件;参加教育和有关部门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水平。

    8、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和相关安全工作。

    9、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招生部门职责

    1、熟悉培训机构办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掌握各学科的教学计划和指定教材,组织招生咨询工作,解答学生、家长提出的问题。

    2、负责新生的招生与注册的具体组织工作。

    3、掌握各学科、课程学习人数的增减变化,上报校长并通报教务人员作为编班、安排教室及教师的依据。每天上报各课程招生报名人数及注册人数。

    4、保存招生登记簿册及学生登记表等原始资料,建立相应的检索目录,及时将学生注册交费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及学科变化登记入学生档案。

    5、按学校要求,协助会计做好收缴学费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培训学校)和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负责开展从事新职业(工种)培训学校的审批及其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第六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

    (一)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二)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二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三)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八条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以“浙江”冠名的需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条 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3份;

    (二)《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按属地原则由举办者向市或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举办者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后,对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员告知其理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对受理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核发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应在原申办的二级(技师)培训专业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根据学校性质,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的机构编制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办学许可证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杭省部属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其他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按第七条规定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举办职业培训项目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已审批的职业培训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经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四)民办培训学校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五)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第四款)。

    第二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四)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在本行政区域外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新设立培训学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原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第二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

    (四)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终止:

    (一)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自行终止的,应在终止情形出现后1个月内报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机构终止申请报告。

    (二)终止方案。

    (三)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四)善后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印章,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所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经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后开展培训,并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经过专家论证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应有相应的教学资料,并报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取得结业证书、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民办培训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培训学校应按照学费退费办法与学员签订有关协议,学员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四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等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民办培训学校校长、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民办培训学校教师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培训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培训学校校名。

    第四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奖励制度,对为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和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民办培训学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优先安排其承担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外地农民工、残疾人等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开班时间、讲课教师、培训内容、课时、鉴定考核、收费、推荐就业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培训学校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年检评估的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培训教材的使用、教学质量及台帐建设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情况等。年检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的评估和督导,并将评估和督导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违反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其他教育培训学校的培训项目审批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经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发生变更、延续、终止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

    附件1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以“浙江”冠名的民办培训学校其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自有办学场地300平方米以上。

    十、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五

    省指挥部――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逐级设立安全管理(监理)机构。

    省指挥部负责对麻竹高速公路大随段施工安全工作的全面监管。其管理职责和工作要点为: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及时转发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根据工程进展和季节性施工特点即时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审查投标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与参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3)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监督施工单位依据法规和合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4)加强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协助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管理环境。

    5)监督、保障安全生产费的正常使用和支付,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驻地监理办负责对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全方位、全工序、全程、全员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驻地办主要负责人对所管标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驻地办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要点为: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2)编制安全监理计划,依法依规组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3)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执行施工安全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及时将考核结果送省指挥部备案。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和风险管理基金挂钩。

    4)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组织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有关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对不称职和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更换。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注册登记。

    5)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对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当发现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总监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6)负责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防控,尽力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维护好事故现场。

    7)负责及时、真实、准确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建立安全监理档案,主动接受省指挥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及时反馈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要点为:

    1)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2)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和省指挥部、驻地监理办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监理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按要求落实到位。

    3)建立并落实相关制度,真正做到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安全操作规范到岗、安全警示宣传到点、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这些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条件审验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安全技术交底制、专职安全员管理制、安全费用保障制、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安全操作规范制、班前班后讲评制、工地安全例会制、专项方案评审论证制、安全隐患排查制、安全信息反馈制、事故应急处理制、防护用品和设备安全查验制、意外伤害保险制、安全检查考核制、安全生产奖惩制等。

    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足额配备具有资格的专职安全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工作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管理体系和考核体系,具体组织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5)加强施工安全自检工作,强化现场和细节管理,开展全工序、全程、全员安全管理,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确保施工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6)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工作,落实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和机械设备安全查验,加强对各类工程施工爆破、高空作业、悬臂浇注、高墩、高边坡、大型模板、大型吊装以及跨铁路、公路、管道、电缆等施工作业的安全防范,认真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努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7)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预案演练,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配合有关方面妥善做好事故现场救援、事故现场处理工作,事后向省指挥部和相关部门递交书面报告和整改措施。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六

    孩子的安全牵挂着每个教师和家长的心,我们应把孩子的安全时刻放在首位。为了预防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教师要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实例让学生认识到不注意安全所带来的后果,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并适时进行消防演习及紧急疏散演习训练。

    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一)教育学生上下楼梯时做到慢步轻声靠右行。

    (二)在校区或教室不让学生做危险的游戏,以免伤人伤己。

    (三)教育学生不触摸电源、拔插座、携带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责任教师对所负责教室的电源、插座一定要做到无人时及时关掉,减少安全隐患。

    (四)责任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准孩子无故离开教室。

    (五)责任教师对所负责教室的门窗要及时关好,注意防盗。

    (六)下课时不准打闹、说笑、疾跑,不准大声喧哗,以免摔伤、踩踏等事故发生。

    (七)课外活动时学生要在教师规定的区域内进行活动,不得脱离教师的视线,有特殊情况经责任报校主管领导同意行事。

    (八)责任教师要随时掌握所管理学生的情况,课前检查清点学生人数。对缺勤学生要查清原因,记录清楚。

    (九)非学校有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教室,责任教师不得容留他人在校区停留。

    (十)各责任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安全,不得擅自离岗。

    三、各责任教师要根据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表现好的学生和违反规定的学生及时进行奖惩。

    四、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教师要及时处理,必要时要先带孩子看医生或进行特别看护,并及时告知主管领导,需要通知家长的要及时通知家长。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七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资、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 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 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 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 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帐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资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 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 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 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 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九章 年检与日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帐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独资银行);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独资财务公司);

    (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第三条外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辖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第六条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五)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

    (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三)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五)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五)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经营合同及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五)外国合资者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合资者的有关资料;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一)拟设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二)对拟任该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五)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业务http://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从事外币兑换;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八

    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公司总经理为副主任、企业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外聘工程队负责人、职工代表等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由此构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以文件形式下发,明确安委会成员名单,日常的具体工作由安全科负责实施。

    三、当人事调整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调整安委会成员,安委会成员的任命由安委会主任以书面形式签署下达任命书并由接受任命的人员签字。

    四、安委会主任负责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并以文件眄达会议纪要。

    五、公司总经理任命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公司安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任命尾矿库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应对公司安全负责人、尾矿库负责人、安全科长等人员实施书面任命。

    六、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学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标准化系统内部评审人员培训、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培训、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培训、事故、事件调查技术培训。

    七、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八、采选车间设置安全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九、企业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身体健康;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高危行业应接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有关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相关记录

    1、《任命书》

    2、《资格证书》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九

    (一)负责人职责: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直接负责人职责。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严防食物中毒,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加强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台账登记、贮存的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7、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负责落实,并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采取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使用的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及时清理、消毒。

    六、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置。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一

    2、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3、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的工作布置。

    4、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5、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6、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二

    1、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监管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矫正执行中的偏差与失误。

    2、负责反馈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向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全面反映安全目标执行中的成绩与突出问题,及时向公司提出改进意见。

    3、协助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提出工作计划,组织推动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4、汇总和审查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现。

    5、组织和协助有关单位制定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其执行。

    6、参加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督促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7、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训练和考核。

    8、行使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组织安全生产、劳动卫生检查,开展现场巡查,建立隐患管理制度,督促和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及时整改,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顺利实施。

    9、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停止生产,撤出工作人员并立即报告安全领导机构处理。

    10、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报告、登记、统计和分析,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实现。

    1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的调查、分析、报告工作,研究和实施防治措施。

    12、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13、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劳逸结合,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14、会同工会组织选拔和训练不脱产的班组安全员,支持和指导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

    15、总结安全生产、劳动卫生先进经验,做好表彰和奖励工作。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三

    为确保钻孔桩的施工安全,我项目经理部设立如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钻孔桩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

    安全目标实行'五无一杜绝、两控制、四消灭、一创建'

    2.1 五无一杜绝

    杜绝重大伤亡事故,杜绝火灾、洪灾事故,杜绝重大机电设备事故,杜绝民用爆破事故,杜绝重大交通事故。

    2.2 两控制

    员工年负伤率小于10‰,员工年重伤率小于0.3‰。

    2.3 四消灭

    消灭违章指挥,消灭违章作业,消灭惯性事故,消灭自然灾害事故。

    2.4 一创建

    创建广州市安全文明标准工地

    严控重要环境因素,施工污水排放,有毒尘烟浓度排放,施工噪声排放,施工固体废弃物排放达到标准要求;其它环境因素控制目标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四

    为了确保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2.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xx〕128号

    3.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3.2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3各生产部门根据安全管理部门要求配备兼职安全员。

    4.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公司专职安全员组织。

    4.2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

    4.1.2专职安全员配备:当公司职工人员超过300人时,按职工人数的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当企业职工人数不到300人时,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文件进行聘任。

    4.2.2各生产车间要求配备一名兼职安全员,原则由车间主任兼职担任。

    4.1.3会议内容

    1)各车间、部门发生任何不安全情况、不安全因素、事故或故障,主要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在内部安全例会上,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将发生

    的原因、经过、教训、措施、责任、汇报清楚。

    2)各设备(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和内部车辆(生产专用),如果在一周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的不安全情况或事故、异常及违章现象,各车间、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在内部安全例会上说清楚,同时责任人应在部内进行安全教育学习。

    3)本部门、车间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如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奖罚等

    4)岗位人员对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

    5)在安全生产例会上,各车间、部门专职安全员,必须把本月安全检查

    情况、隐患整改情况、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等汇报清楚。

    6)月度安全工作的总结,如本月度的安全考核及处理和生产部部长对部内月度安全工作的总结。

    7)安排布置下月安全工作的计划。

    8)有关文件、事故通报及公司安全会议精神的学习

    4.1.4会议纪律要求

    1)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罚款100元/次,连续3次不参加会议的人员除罚款外还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2)迟到、早退在20分钟内的罚款50元/次。连续3次迟到、早退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3)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和其它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在1小时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否则按无故缺席处理。

    4)请假人员,经批准后必须指定一人参加会议。

    4.2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4.2.1正常情况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紧急情况或重大安全问题需要决策时随时召开。

    4.2.2参加人员:安全委会全体人员。

    4.2.3会议内容:协调解决安全问题、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决策等。

    4.3车间、班组安全会议

    4.3.1车间班组每应如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时间根据各车间、班组的情况安排。

    4.3.2车间和班组会议必须由车间班组的全部人员参加。

    4.3.3会议内容

    1)传达公司安全会议和相关要求;

    2)学习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3)总结本车间或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4)事故和事件案例分析等。

    4.4会议记录

    4.4.1安全会议记录由生产部负责记录和整理;

    4.4.2整理后的会议录应及时发放到公司各部门、车间。

    5.1《安全会议记录》

    本制度解释权属:xxx公司。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五

    厨房内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洗消、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和食品冷冻、冷藏等区域。有相应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防范其它有害昆虫的设备或者设施,配备固定洗碗池、洗菜池以及反腐、消毒设施,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标识明显,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餐具在每餐前必须经过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必须分开存放,保洁柜上应有明显标志,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卫生。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食品应放在有防尘、防蝇措施的容器内。

    1、场所的面积与接待学生数量相适应。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2、室内电线线路定期检查,是否有裸露线头。及时整改

    2、学生休息场所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1、校外托管班应建立食品安全、卫生和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食品安全、卫生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办班场所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3、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托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行为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要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托管的学生交与无关人员,学生没有离开托管之前,应当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保证学生在上学路上的交通安全。

    校外托管班应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落实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公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六

    1、质量安全科负责生产、安全、机械、材料、劳务、教育方面的安全职责。

    2、负责组织协助各部门单位制定或修改劳动保护与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并对所定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编制职工培训计划,必须包括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负责解决教育经费。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会同办公室有计划的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项目部制定预防措施,并督促其实现。

    6、贯彻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7、负责安全设备、仪表等的技术鉴定工作。

    8、负责机械、电器、仪表、设备等的管理,确保使用的设备完好,一切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确保使用安全。

    9、组织编制大型设备修理、起重设备的装拆方案,并确保其实施。

    10、监督施工现场的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加强对施工设备、机电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11、编制公司内通用设备的操作及维护规程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12、对分包单位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

    13、确认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督促检查分包单位对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14、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业绩评价,处理发现的问题,并与分包单位及时沟通。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七

    为了确保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2.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22〕128号。

    3.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3.2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3各生产部门根据安全管理部门要求配备兼职安全员。

    4.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公司专职安全员组织。

    4.2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

    4.1.2专职安全员配备:当公司职工人员超过300人时,按职工人数的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当企业职工人数不到300人时,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文件进行聘任。

    4.2.2各生产车间要求配备一名兼职安全员,原则由车间主任兼职担任。

    4.1.3会议内容。

    1)各车间、部门发生任何不安全情况、不安全因素、事故或故障,主要。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在内部安全例会上,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将发生。

    的原因、经过、教训、措施、责任、汇报清楚。

    2)各设备(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和内部车辆(生产专用),如果在一周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的不安全情况或事故、异常及违章现象,各车间、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在内部安全例会上说清楚,同时责任人应在部内进行安全教育学习。

    3)本部门、车间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如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奖罚等。

    4)岗位人员对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

    5)在安全生产例会上,各车间、部门专职安全员,必须把本月安全检查。

    情况、隐患整改情况、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等汇报清楚。

    6)月度安全工作的总结,如本月度的安全考核及处理和生产部部长对部内月度安全工作的总结。

    7)安排布置下月安全工作的计划。

    8)有关文件、事故通报及公司安全会议精神的学习。

    4.1.4会议纪律要求。

    1)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罚款100元/次,连续3次不参加会议的人员除罚款外还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2)迟到、早退在20分钟内的罚款50元/次。连续3次迟到、早退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3)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和其它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在1小时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否则按无故缺席处理。

    4)请假人员,经批准后必须指定一人参加会议。

    4.2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4.2.1正常情况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紧急情况或重大安全问题需要决策时随时召开。

    4.2.2参加人员:安全委会全体人员。

    4.2.3会议内容:协调解决安全问题、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决策等。

    4.3车间、班组安全会议。

    4.3.1车间班组每应如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时间根据各车间、班组的情况安排。

    4.3.2车间和班组会议必须由车间班组的全部人员参加。

    4.3.3会议内容。

    1)传达公司安全会议和相关要求;。

    2)学习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3)总结本车间或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4)事故和事件案例分析等。

    4.4会议记录。

    4.4.1安全会议记录由生产部负责记录和整理;。

    4.4.2整理后的会议录应及时发放到公司各部门、车间。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八

    (1)、在矿长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矿《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全矿安全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制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负责日常安全检查活动,消除事故隐患,纠正“三违”行为。

    (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新工人上岗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资质培训,监督、检查和掌握本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按规定审查作业规程中的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规定负责或参与采区设计和投产的审查与验收以及对新工艺、新设备安全设施的审查。

    (6)、定期分析本矿的安全形势,掌握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

    (7)、负责安全档案管理、安全工作记录、安全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的职权范围,对事故进行追查,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收集有关安全方面的信息,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指导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9)、遇有危险情况,有权决定中止作业、停止使用或者紧急撤离。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九

    1、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作业班组必须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经常不离现场,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安全员,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3、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在上级领导下,按照国家、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4、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相对稳定,确保安全工作机构健全,政令畅通,工作连续。下级必须接受上级的检查和指导。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二十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只适用本公司。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安全管理部门因权限无法解决的事项。

    3.2安全管理人员是指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3.3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管理事务的独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协调组织其安全生产工作。

    4.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预防事故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4.1.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企业一把手担任;

    4.1.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副组长1名或多名;

    4.1.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经理和主管组成;

    4.1.6安全专题会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协调;

    4.1.7安全专题会上提出的工作要求,若会议决定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4.1.8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4.2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4.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4.2.2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指标。

    4.2.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安全措施经费的落实,认真组织力量,保证按指定计划实施。

    4.2.4编制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2.5有计划地组织员工学习劳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定期向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4.2.6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公司经常性开展安全活动。

    4.2.7发生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制订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4.2.8负责公司安全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4.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3.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2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3.3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3.4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总经理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4.3.5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总经理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4.3.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023年机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

    下载
    热门标签: TAGS1 TAGS2 TAGS3 TAGS4 TAGS5
    ADADAD
    热门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