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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20篇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 活动总结 ]

    活动总结 时间:2023-11-08 22:20:03 热度: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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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合同协议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还是一种文化的信任和合作的象征。在起草合同协议时,可以参考以下范文,对照自身情况进行修改和适应。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一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

    以下为本文的正文内容,请查阅,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复制本文以及下载DOC文档全部免费。

    合同协议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还是一种文化的信任和合作的象征。在起草合同协议时,可以参考以下范文,对照自身情况进行修改和适应。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一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协作,就甲方固定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一批固定资产(见附件清单,它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转让给乙方。

    2、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资产向乙方转让。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日期为: 年 月 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协议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 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电脑及办公用品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7、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没分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手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开户行及卡号:

    日期: 日期: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三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资产收购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愿意将本合同约定的资产(下称目标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目标资产,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上述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目标资产

    甲方拟出售给乙方的资产包括甲方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在内)。资产具体详情见资产清单。

    二、债权债务

    处理甲方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等)不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资产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因此而发生诉讼与纠纷,由甲方处理,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收购的目标资产,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价格为_______________万元。

    2、甲方同意乙方先付_______________元,在所有目标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再支付___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作为保证金,在收购完成后一年内,如甲方没有违约情形,全额支付。

    四、资产交付

    1、在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依据作为合同附件的目标资产的明细单进行资产清点和移交工作。

    2、甲方承诺在收到第一期款项后 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目标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资产收购协议书资产收购协议书。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目标资产转移之日的过渡期内,甲方应当妥善善意管理目标资产,不得有任何有害于目标资产的行为。

    五、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目标资产的质量状况、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真实。

    (2)甲方保证目标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和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如发生有关目标资产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关于目标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已经履行了所有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2、乙方陈述与保证

    (1)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已履行相关资产转让的法律手续。

    六、人员安排

    1、甲方应当在本次资产收购前与甲方的重要技术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签订有效的书面保密和竟业禁止协议。

    2、上述人员原则上转入乙方安排。

    七、竟业禁止资产收购完成后,甲方不得再从事原来所从事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八、保密条款对于在本次资产转让中甲乙双方知悉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资料等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重要情况,导致收购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应当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并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生效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与履行及由此发生的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的修改与补充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四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xx年12月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资产评估报告(略)。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五

    一、评估项目和名称、内容。

    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公正、客观、独立、科学的原则,对下列资产进行评估:

    二、评估目的和要求。

    评估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评估基准日。

    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资产评估基准日为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报告提交时间。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相关批文、权属证明及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后_______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即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和相关附件_______等资料。

    甲方:

    乙方: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六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xx人民银行____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xx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八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收购原厂破产资产一事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一、收购标的:本合同附件一《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原厂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

    二、收购价格及收购方式:甲方出资人民币收购《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原厂破产资产。

    三、收购价款支付方式1、收购价款共计万元由甲方分次向乙方付清。

    2、本合同签订成立当日,甲方首次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万元人民币。

    3、自本合同签订成立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款即万元人民币。

    四、资产移交1、本合同成立且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如数向乙方支付首批收购价款五日内,甲乙双方具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乙方将《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照及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即视为完成资产移交。

    3、

    甲乙双方应在某某针织厂原办公场所进行交接,交接时按《收购标的清单》所列资产逐项交接,甲方有异议的现场核对。

    甲乙双方还应制作至少一式两份的交接清单,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当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4、完成交接后甲乙双方代表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的时间即为资产移交的时间。

    5、资产移交后风险由甲方承担负责对资产进行保管、维护、看护等,此后发生的丢失、损坏、减值等由甲方承担。

    6、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收购资产以外的资产(机器、设备、机物料等)由乙方制作详细清单并注明存放位置和资产现状,甲乙双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存暂存在原存放地点,甲方应负有保管看护责任。

    7、乙方暂存由甲方代为保管看护的资产,在甲方收购价款付清前,乙方不付寄存保管等相关费用,甲方付清全部收购价款后,如乙方还需继续寄存,由双方对寄存、保管等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五、收购资产移交后办理的相关证照的更名过户等产权变更手续以甲方为主进行办理,乙方给予积极协助,所需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交付违约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额的20%违约金并应偿付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本合同成立五日后甲方仍未足额支付首批收购价款,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甲方首批价款足额付清后的剩余款项迟延日仍未足额付清.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两个月仍未足额付清,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收回收购资产,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有权从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减。

    七、甲乙双方移交资产时,甲方应给乙方预留办公用房数间,用于乙方完成破产终结程序和安置职工等善后工作所需,工作结束后归还乙方。

    八、权利义务转让:乙方在破产程序终结被依法撤消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原厂的上级主观部门继受。

    九、争议处理:涉及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解释等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本合同涉及的收购标的中主要不动产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甲乙各方均无权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本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不受本条的限制。

    2、如有变更事项,应至少于日前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然后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二、本合同成立后至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前,甲方或乙方发生的一切可能影响或必然影响本合同的生效及履行等的重大事件(如法定代表人变更、因改制、分立、合并、撤消而导致的主体更迭、一方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等)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

    十三、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生效、履行等进行的重要商谈应制作会议记录进行保存或由双方互相交换备忘录或共同制作备忘录以供备忘备查。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某某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文批准本合同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副本份,甲方份,乙方份。

    甲方: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九

    一、生物资产准则中资产计量的规定

    一是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我国对生物资产的计量包括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规定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必须是在严格限制条件下使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除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外,一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规定,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即使后来无法可靠地确定公允价值,也应继续使用公允价值,直至处置该生物资产。

    二是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生物资产的管理、饲养费用等支出以及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计提以及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生物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比较大,生物资产是有生命的资产,在存续期间需要连续不断地投入,才能维持生物资产活体的存在。如果中断后续投入,将影响生物资产收获品的数量和质量,甚至不能够维持动物的生存,生物资产价值将会减少,因此生物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数额比较大。生物资产的后续支出如何计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后续支出的计量ias41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计量,后续支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国生物资产会计准则规定生物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不再资本化,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二、生物资产计量的会计环境

    一是我国农业企业总体是数量多,规模小,有许多是独立的注重现金和纳税家庭经营式的农业企业,通常不要求他们对外提供财务报告。而农业上市公司加上兼营农业活动的上市公司,总数不足100家。面对这种现实,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支持规模不够大。二是我国区域发展不均衡,各地的农业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有的地区农业生产较为落后,某些生物资产可能不存在活跃市场。三是我国农业市场体系不健全,农业信息化程度较低,公允价值获取的第一层次交易市场不完善,大多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企业获得市场信息的渠道不畅通,与市场的对接存在较大的'问题。四是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备,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差额作为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这样的处理结果对企业资产价值的稳定性以及企业的损益会带来很大的影响,特别在拥有生物资产的上市公司,财务波动会产生不良的后果。五是受成本与收益原则约束,取得公允价值需要付出一定得到成本和代价。在农业企业规模不大的情况下,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很繁琐,在成本收益权衡下,企业更可能放弃公允价值而采用历史成本。公允价值虽然从理论上具有前瞻性,但实际应用和操作中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六是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而公允价值的运用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判断。

    三、生物资产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权衡

    一是以历史成本计量可靠性较强。历史成本原则,是企业取得的各种财产物资形成的各种权益或债务,都应当按照取得或形成当时的实际成本作为核算的依据。以历史成本原则计量生物资产时,所有直接或间接可归入生物资产的历史成本都应计入生物资产的价值,以企业各期实际的投入之和作为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是大部分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持有的观点,因为历史成本比较客观,资料容易取得,且具有可验证性,与其他计量属性相比,较少估计,因此,历史成本原则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但缺乏相关性是历史成本原则的重要缺陷。生物资产包括的范围极广,生长周期长短不一,企业生产生物资产的周期比非生物资产的周期长的多,由于生物资产的自然增值作用,仅以账面上的历史成本很难反映生物资产的实际价值。另外,用历史成本计量往往使生物资产账面价值失去可比性。生物资产由于受市场和自然双重因素的影响,以历史成本原则计量时,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会更弱,甚至使会计信息失去意义。二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性较强。《国际会计准则41号——农业》(ias41)主张,企业用公允价值取代历史成本对生物资产和农产品进行计量。公允价值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在非强制清算或销售情况下,一项资产(负债)可以转换的金额。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有局限性的,只有在简单市场条件下,这样的定义才可以成立,而在复杂市场(现实市场)条件下,有时公允价值无法计量,存在着估计的问题,需要采用定价模型或未来现金流量模型来解决。与历史成本原则比较,公允价值由于基于市场信息而产生,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却是其致命的弱点,因为公允价值需要通过估计来获得。另外,运用公允价值也往往会与现实情况不符,我国的国土面积广大,生物资产的数量、质量和品种在各地的差别也很大。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并不完善,很难确定某种生物资产客观实际的公允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时,有些生物资产因缺乏公开活跃的市场来衡量其价值,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以公允价值作为生物资产账面价值的基础时,成本不同的生物资产也可能具有相同的账面价值,这违背了会计是对会计主体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控制的基本职能。因此,目前我国的农业企业采用ias41对生物资产进行计量不太现实。三是生物资产价值计量时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权衡。生物资产价值的计量应当在充分考虑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进行,在我国目前的会计环境下,仍应侧重于可靠性,但应在可靠性的基础上,使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价值尽可能地接近,即考虑相关性问题。在综合考虑生物资产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后,我国采取了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相接合得混合计量模式。一方面可以反映生物特性,另一方面又兼有历史成本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的优点,且能为将来条件成熟时,我国计量模式向公允价值转变作基础,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接轨做好准备。

    四、生物资产计量属性选择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生物资产的计量应采用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准,公允价值计量为辅的多种模式并存的混合计量模式。具体而言,即历史成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自然增值部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农业企业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由两部分构成,即历史成本和自然增值。因此,生物资产的历史成本以实际发生额作为入账价值,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对未成熟生物资产来说,自然增值以实际发生额的时间价值入账,采用未来现金流入现值计量属性;对成熟生物资产来说,自然增值根据重要性原则,应以估计的金额入账。在会计期末,可以根据账面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对已经发生减值的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是市场对资产在某一时刻进行的估价,在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生物资产时,在理论上可以反映生物资产的历史成本价值和自然增值,其中自然增值的金额是由市场决定的,从而克服了用历史成本计量生物资产不能反映自然增值的缺点。对于未成熟生物资产,企业持有生物资产的目的是利用生物资产的转化功能,使生物资产在成熟时可以变现的价值大于原始投入,实现投入资金的增值。在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企业对这些生物资产的各个时期的各种投入都在为生物资产的生物转化创造条件。因此,在生物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生物资产的价值应是投入在该生物资产上的各个时期的各种投入加上生物的自然转化增值。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十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附则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责任,规范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报告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完成评估项目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含伙制机构为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应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符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执业规范。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师机构执业并独立行使签字权利。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字。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本人参与评估的综合性资产评估项目和单项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注册资评估师在有正当理由并能提供必要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对于单项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也可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字。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在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后签字,资产评估机构对此承担连带当选责任。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凡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十条凡违反本制度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及其他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会员资格等处分,并建议国务崐院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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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十三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财政部的“三定”方案,财政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财政部发布两个基本准则,对指导和规范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既包括基本准则,也包括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按照财政部要求,遵循评估市场的客观规律,总结评估理论和实践经验,制定了包括评估报告准则在内的多个准则,以完善评估准则体系,规范行业执业秩序。

    (一)规范评估执业行为,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的最终产品,评估报告的质量影响到资产评估行业被市场的认可程度,影响行业的信誉,直接关系到资产评估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执业实践不断完善评估报告的技术规范,解决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其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适应市场变化,满足报告使用者及有关监管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合理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评估行业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新的经济行为、新的评估业务类型不断出现,评估服务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相关当事方对评估报告的要求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都从各自监管角度对评估报告提出新的要求,不同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也对评估报告的功能寄予不同的期望。在这种情况下,结合评估准则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一部平衡各方利益、满足各方需求的共同遵守的评估报告准则已成为必须。

    (三)建立基本的沟通和理解平台,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通过制定专门的评估报告准则,有利于统一评估报告的专业语言和内容要素,便于各方在使用评估报告过程中,加强沟通和交流,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建立沟通和理解的专业平台,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205月1日起施行。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十四

    一、新资产减值准则引进的新概念和方法

    新资产减值准则是对原有的资产减值规范的一次创新,提出了自己的概念框架和处理方法,也充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一)新准则引进的几个概念

    1.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进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即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量为依据。与此同时,还应当考虑企业治理层治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处置的决策方式(如是继续持有还是对外销售等)。几项资产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另外,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公道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2.总部资产。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团体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其明显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量,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回属于某一资产组。

    3.商誉。商誉是企业拥有的或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它反映了因并购而产生的“逾额整合价值”,应该通过账面价值来反映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新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假如购买方支付的合并本钱大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就要将这部分差额确以为商誉。

    (二)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总部资产及商誉减值的处理方法

    1.资产组(资产组组合)减值。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往处置用度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回属于资产组和可以按照公道、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企业应按照资产组(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预备。

    2.总部资产减值。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回属的某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定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3.商誉减值。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自购买日起将商誉的账面价值按照该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资产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这里的“账面价值”包括分摊的总部资产和商誉。损失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以抵减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资产的账面价值: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应用新资产减值准则的留意事项

    新资产减值准则中一些创新性思维对原执行的资产减值规范和观念形成一定的冲击。对此,笔者以为,企业在运用新资产减值准则时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解读新资产减值准则,留意熟悉新旧准则的差异

    新旧资产减值准则存在着诸多不同,针对资产减值业务,相关职员应在认真学习新资产减值准则的基础上,避免惯性思维的引导,从而不当地运用会计准则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例如,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该准则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对于准则特别规定的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金融资产等)则适用其特别规定。又如,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一旦计提减值预备就不得在以后期间转回,这与以往的会计制度是截然不同的,旧会计制度准许在资产减值迹象消除后在原来计提的减值预备的范围内恢复资产的账面余额。

    (二)加强学习,努力进步企业会计职员的职业判定能力

    资产减值预备的确认与计量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会计职员的职业判定,由于能力和水平的差异,在分析判定过程中不免要受到会计职员主观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治理职员、会计职员应不断进步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判定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和市场环境要求。此外,内部审计更应该以谨慎的态度计划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新资产减值准则的要求事项,应督促相关会计部分贯彻执行。对于新资产减值准则下产生的会计信息,企业高层治理职员应正确熟悉,避免运用过期的信息处理方式做出决策。

    (三)加强对可转回资产减值预备项目的审计监视

    资产减值预备通常是被审计单位治理当局依占有关因素做出的估计,存在较大的利润调节空间,发生错报的风险较大。因此,必须通过外部审计,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这类风险,从而规范资产减值会计处理。鉴于此,应强化中介机构特别是审计师职责,并完善相关的独立审计准则,明确各项减值预备的具体审计程序,努力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遏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预备进行利润操纵。由于审计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经验和专业判定,所以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如有必要应当利用专家工作,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被审计单位治理当局对资产减值预备的计提是否公道、表露是否充分。

    三、结语

    新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在认真分析我国国情和国际会计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先导性。因此,企业应当积极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进步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熊燕.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探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2).

    [3]曹良军.资产减值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贸易会计,2007,(20).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十五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根据中评协[]230号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十六

    请欣赏:《对资产减值会计的再探讨》

    资产减值会计研究的历史背景

    财政部对资产减值会计核算有关的规范至目前为止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自开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计提四项准备,对其他上市公司可按此规定执行,而对非上市公司仅要求计提坏账准备。二、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将四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三、集中体现在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从起在股份公司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

    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基础研究

    (一)决策有用观是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起点

    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什么?在“受托责任观”下,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反映受托者的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它要求资产计量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客观、可靠、精确。这种观念下,资产计量倾向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而“决策有用观”的支持者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强调财务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必须能够使决策者的后验概率与先验概率有所不同。决策有用观强调信息的相关性,对信息的精确性没有严格要求。在计量上,决策有用观要求使用有别于历史成本的多重计量属性。

    资产减值会计试图用价值计量代替成本计量,并将账面金额大于价值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或费用。如果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是企业价值的函数,那么,资产减值会计应该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因为,资产减值会计力图为资产的真实价值提供量度。正缘于此,笔者认为,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起点为决策有用观,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资产价值的信息,向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未来现金流入或流出等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资产的会计学概念向经济学概念转移是资产减值会计的实质

    按照传统会计理论,资产计价目的:反映资产的价值,展示会计主体的经济实力;反映资产购置中的成本费用;作为费用分配和损益计算的基础。这是一种以成本为中心的的资产计价观,如佩顿和利特尔顿在《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中将资产定义为成本,他们认为,“存货和工厂设备不是‘价值’,而是处于尚待转化为费用的累计成本”。这种观点以利润表为重心,置资产负债表于次要地位,强调会计本质上不是一个计价过程,而是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过程。“一旦成本与收入总额弄清之后。剩下的问题就是将它们在现在和未来的会计期间之间进行分摊。由本期负担的费用结转到损益账户,其余的费用和所有资产统统当作未来收益的递延成本”。在这种观点下,资产负债表挤进了许多不纯的项目,实际上沦为成本摊销余额表,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真实价值和财务状况,引发会计信息相关性的降低和账面价值与市价存在巨大差异便是很好的说明。

    其实,从会计学变革的历程看,其理论与概念基础与经济学意义上的理论与概念基础有着极深的渊源。正如“会计理论的变革实质上是试图改变传统会计理论强调成本的状况,代之以价值为中心的符合逻辑的结构”。因此,斯普瑞格、坎宁、斯普路斯、莫尼茨等学者引人了经济学的思想,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这一定义把资产的本质从会计学概念向经济学概念转移,财务会计的重心由损益表转向了资产负债表。从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说,它持有资产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从理论的角度讲,如果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当企业的账面成本高于该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时,记录一笔资产减值损失是符合逻辑的,这就是资产减值会计的实质。

    资产减值会计的确认、计量与披露研究

    (一)资产减值的确认

    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以决策有用观为逻辑起点的资产减值会计理论,其确认主要是面向现在和未来。因此,只要某个项目的价格或价值变动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且对决策具有相关性,就应当确认有关价值的变化。但如何确认资产减值?这涉及到确认标准的选择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标准,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

    所谓永久性标准,指只有永久性(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资产减值损失才予以确认。支持这种标准的主要理由是可以避免确认暂时性减值损失。反对者认为要分清什么是暂时性减值、什么是永久性减值是困难的,采纳这种标准,可能促使管理当局故意递延减值损失的确认;而且,永久性标准不符合“资产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这一观念。

    可能性标准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美国等一些国家在使用可能性标准时,确认和计量的基础是不一样的,确认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计量时使用公允价值。因此,如果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大于账面价值,那么,即使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也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框架保持一致和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

    经济性标准指只要发生减值(比如,当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时)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由于经济性标准估算在用价值、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已考虑各种“可能性”因素,不再要求对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的可能性进行评估。ias第36号等广泛采用这一标准。

    我国的投资准则使用了可能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的标准,一方面将确认基础与计量基础统一,都使用可收回金额。另一方面不要求对可收回金额进行贴现。按照资产的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如果资产减值可以可靠的计量,并且提供相关的信息,那么,资产减值确认的最佳标准是经济性标准。支持确认资产减值时考虑折现因素,理由在于:(1)当企业发现资产己经减值时,企业将决定是继续使用该资产还是将其予以处置。作为一个理性的决策,企业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2)如果不考虑时间价值,那么,现金流量相等但分布时间不一致的两项资产,将在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同的金额反映,而实际上,它们的市场价值是不同的,因为,市场上所有理性的经济交易都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当然,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可能性标准较经济性标准更加节约。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性标准未尝不是一种可资选择的标准。

    (二

    )资产减值的确认方法

    由于内外因的作用,导致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就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确认资产减值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备抵法,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作为长期资产的减项;另一种是直接冲销法,即直接调整资产的账面金额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fasb和iasc都是采用的直接冲销法。备抵法具有体现谨慎性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等优点,但相对繁琐;而直接转销法优缺点正好与备抵法相反。相对而言,备抵法更为体现其披露目的,选用它更为适宜。

    (三)关于资产减值的恢复

    如果据以确认减值的事实或估计发生变化,原确认的减值发生恢复,是否应该确认并报告该恢复呢?反对者认为,允许记录并报告减值恢复容易引起报告盈余上的“反复无常”,为管理当局进行收益平滑等盈余管理打开了方便之门,减值恢复也可能带来自创商誉的“隐含确认”。支持者认为,如果资产是“未来经济利益”,那么,确认减值恢复是自然的,减值计量上的变更相似于会计估计变更,而一般对会计估计变更允许确认。事实上,如果禁止恢复,可能引起新的滥用:某一年确认巨额的减值损失,随后的许多年度将因为折旧或摊销费用偏低,利润虚高。为了减少可能的操纵现象,应该对其进行充分、公允的披露,同时,对滥用计提资产减值的,应按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渠道冲回。

    (四)资产减值的计量

    会计计量的关键在于计量属性的选择。从纯理论的角度讲,“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最理想的计量标准。但有时,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能是困难的,或者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因此,需要其他计量标准。有关资产减值计量的主要标准为:现行成本或重置成本、现行市价、销售净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在用价值)、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等。

    未来现金流量不贴现值的支持者认为:(1)在历史成本框架下,不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2)贴现率的确定可能是困难的和主观的;(3)不同的资产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有的采用历史、有的采用贴现值)会使信息使用着迷惑不解。反对者认为:(1)当企业决定是继续使用该资产还是将其予以处置时,作为一个理性的决策,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2)如果不考虑时间价值,那么,现金流量相等但分布时间不一致的两项资产,将在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同的'金额反映,而实际上它们的市场价值是不同的;(3)对信息使用者而言,贴现值更具有相关性。

    与“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不同,在用价值、现行市价、公允价值、销售净价和可实现净值都属于“贴现值”的范畴。在用价值反映了企业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而现行市价反映了市场对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预期。公允价值主要指现行市价,如果没有市场价值,则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期权定价模型等方法确定的价值代替。销售净价和可实现净值在大多数情况是相似的,指现行市价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至于可收回金额,不同的会计准则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在美国,可收回金额指公允价值;英国把它定义为可实现净值与在用价值孰高;ias第36号将其解释为销售净价与在用价值孰高;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将可收回金额定义为:某一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项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结束时处置该资产所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中的较高者。可收回金额的不同定义,都有着各自的优缺点,如何取舍,尚待时日的验证。

    不可否认的是,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存在着较多的人为判断因素,如事项和情况的改变的认定、可收回价值的计算(包括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折现率的确定等),都大量依赖于会计人员的判断,而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都有着较大的影响,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人为地调节利润,应充分披露有关资产减值的信息。企业至少应当披露如下信息:导致资产减值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其对资产服务能力的影响、估计可收回价值的方法、资产的可收回价值、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列示、资产减值冲回的原因及金额和在报表中的列示等。

    梁刚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十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根据中评协[]230号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根据中评协[2011]230号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准则自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189号,11月28日)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十八

    甲方(转让方):

    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协议签定于(地址):

    鉴于:

    1、甲方在2006  年 7月 31日公告了拟出售的资产包组合,并于乙方竞价前将拟转让资产包组合及资产包内资产项目的调整情况书面(包括电子光盘形式)通知了乙方。乙方对资产包内不良资产的状况已有充分的了解,双方一致同意以资产包内资产(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及股权资产、实物资产、抵债资产、有关诉讼费用、表外利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本次交易的转让标的,最终标的金额以甲方审批同意并报经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数据为准,其有关资料已列于本协议附件。

    2、在转让标的的现有状况下,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对价,将标的项下主权利以及相应的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转让标的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悉数支付转让价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甲方同意将其对转让标的所享有的截止至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的330项(笔)  年 月 日  (以下称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  项(笔)债权资产整体债权(股权)余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项股权资产  元,   项抵债资产  元(上述转让标的的明细见附件清单),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

    1.2上述转让标的从资产交割“基准日”基准日至全部资产交割手续办理完毕期间收到的全部收入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价款与支付。

    2.1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2在本协议签署后七日内,乙方原已交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将作为首付款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的50%即(大写)  元,(小写)       元,,在本协议签署后45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但乙方可以提前付清全部款项。应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由于乙方原已交付定金及保证金          万元,因此,乙方此次实际补交付转让价款剩余未交款项的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元)。

    甲方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3如本协议签署后后七日内乙方未能足额乙方未能履行2.2之规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未交付的转让价款,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计算标准为自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每延期一个自然天按照应补足余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付。

    2.4如乙方未能如期履行2.2、2.3之规定,即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

    协议书。

    》,并有权采取相应的一切措施。乙方郑重承诺:若发生本款叙述的乙方单方面毁约情况,乙方已交付甲方的首付款甲方不再退还,做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赔偿金处理。

    第三条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的转移。

    3.2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其相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也一同转让给乙方。有关资产或权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手续上的协助。

    3.3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本次标的债权资产有关的涉及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

    合同。

    )也一同转让给乙方。除非受托人同意,或者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否则乙方作为新的委托方,应当继续接受原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的约束,并承继甲方与受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甲方的有关权利义务。

    3.4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本协议2.2约定的付款期内以及甲乙双方办理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的期间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除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外)。甲方应当在本合同后的六十日(或乙方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

    3.5如乙方能够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六十日(或乙方书面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此3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管理工作。

    3.6甲方应在交割时交付或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3.6.1《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2《担保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3《保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4贷款借据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5诉讼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6和解协议、法院判决或转让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7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8房屋、建筑物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9房地产抵押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0其他财产的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1原权利人将转让标的转让给甲方时,由原权利人和甲方达成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的转让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2有关的催收通知及回执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3包含在“投资者审阅文档”中的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4其他甲方认为应当移交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第四条 共管期内事项的有关约定。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十九

    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通过新旧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来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以期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准确的操作。

    2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中央国有企业于2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通过新旧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来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以期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准确的操作。

    1固定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11月21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而2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则改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不定期一个会计年度。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有以下两点变化:

    1.1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

    这一修改变更了原制度中关于生产企业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需达到单位价值2元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单位价值需达到5元以上的价值量判断的硬性标准,将更多的判断自主权交给企业。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能动性。

    1.2使用时间要求发生了变化

    新旧准则的“使用寿命”均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但两个文件的区别在于: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由原来的“超过一年”变更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也就意味着,有些设备虽然使用寿命未到一年整,但跨过了一个会计年度的,也可以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例如,某企业某年八月一日购入一台设备,按旧准则规定,它的使用寿命需达到或超过一年,即至少到下一年的八月一日止才能将这台设备列入固定资产核算,但按新准则规定,这台设备的使用寿命只需超过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可列入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变小了。新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也就是说,在旧准则里面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畴的这两类资产在新准则里面不再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畴。所以我们认为,较之旧准则,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上是缩小了的。

    3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发生了变化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可分为初始确认和再确认两个方面。初始确认是指取得固定资产时入账价值的确认;而再确认则是固定资产取得后对后续支出、重估价等的确认问题。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计价,只是指对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的确认。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以原值计价,即以取得固定资产并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我们说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取得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在旧准则中,对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原值,要求按照评估确认或者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算。但新准则对此的规定则是,如果有公允价的,按公允价值入账,只有在没有公允价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4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方法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变大了。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损耗、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旧准则规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根据旧准则的这一规定,不用的机器设备是不提折旧的。但新准则规定,机器设备不管用或不用,均提折旧。此外,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寿命及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但新准则强调会计期末对固定资产的预期寿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重新估价,必要时可予以调整。

    5固定资产的核算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旧准则对弃置费用未充分考虑

    但新准则对某些行业的固定资产预设了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旧准则原来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新准则在考虑弃置费用的前提下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财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要特别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只有电厂等特殊企业才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

    5.2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变化

    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盘盈在批准转销前通常是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批准转销后则从该科目转入“营业处收入”科目。按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解利润的可能性。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接着补提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举个例子:某企业于27年7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6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那么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1,

    贷:累计折旧4,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9,8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2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4,2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6,18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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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汇总20篇)篇二十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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