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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 活动总结 ]

    活动总结 时间:2023-11-08 08:00:29 热度: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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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合同协议是商业合作中的法律依据,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常见的合同协议范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篇一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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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协议是商业合作中的法律依据,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常见的合同协议范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篇二

    甲方:南溪乡定点屠宰场孙健(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李刚、孙健(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规定条款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屠宰场地、办公场地、营业执照及所有有关手续,均由乙方无偿使用。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原厂职工各项工作,同时其它定点厂的经营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干涉。

    3、苏溪食品厂土地租赁费由甲方负责,其它租赁费(如排水坑租赁费等)甲方均不再承担。

    4、省、市、县所有执法单位由甲方负责处理,税收和财务报表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无害化处理资金和国家政策所有补贴资金,所有资金必须补给乙方。

    6、如有国家政策性取缔合同终止,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承包屠宰厂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必须合法经营,必须接受商业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

    2、乙方有权自主用工,在同等的条件下,尽量优先使用原厂职工。

    3、乙方所承包经营权不得转租、转让、转包,特殊情况须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

    4、除承包费以外,乙方向甲方每月上交执法经费捌仟伍佰元(全年壹拾万零贰仟元)。

    5、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维护好原有固定资产的维修及使用。乙方承包后新添建固定资产,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不能影响其它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6、乙方经营期内,如有大的建设或原厂房的设施改造和改建,须经双方同意后动工。

    7、乙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交付半年承包费贰拾伍万元整,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甲方半年承包费贰拾伍万元整。

    8、乙方第一年向甲方交付半年承包费元整。每半年交付承包费50%。

    三、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违背,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四、其它条款。

    1、甲方因与县商务局所签订专营协议终止,即同时终止本协议,如因此赔偿乙方,按总公司与甲方所赔付标准落实。

    2、本协议自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0月20日止,承包期为四年。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篇三

    甲方:泰和县桃源养殖基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李刚、孙健(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泰和县上田桃源山庄养殖场地,所有设施一应俱全(以清单为准),现承包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区域和面积。

    承包区域位于上田镇新池村,水陆面积约400亩。

    二、承包期限。

    暂定一年,从2011年元月1日起至2016年元月1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承包。

    三、承包金额及支付方式每年承包金额为伍拾万元。

    四、生产设施交付管理办法。

    1、甲方现存有生产设施以造表登记的方式移交给乙方,所造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

    2、甲方造表登记的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承包期满后,乙方按原物归还给甲方。甲方财产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爱惜使用,如有遗失损坏,乙方必须修复、赔偿。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但对由乙方保管。

    使用的资产,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权,如甲方第二年要自主经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在承包期内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经营需要所雇请的`员工自行承担费用。如第二年不愿承包,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3、在承包期内因生产需要改造生产设施或改变围垦设施,必须经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承包费不予退还。

    4、乙方只和甲方产生合同条款,甲方的一切债务和纠纷与乙方无关,如有问题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负责任。

    5、如在当年的(在乙方承包期内)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府政策的变动所给予的养殖补偿所有归乙方享受。

    6、甲方基地所载树木,乙方应负责管理,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7、甲方养殖基地养殖的甲鱼,乙方应负责管理,严防偷盗,如发现偷盗甲方甲鱼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付承包租金即刻生效,如有违约,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月日。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篇四

    乙方:李刚、孙健(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规定条款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屠宰场地、办公场地、营业执照及所有有关手续,均由乙方无偿使用。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原厂职工各项工作,同时其它定点厂的经营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干涉。

    3、苏溪食品厂土地租赁费由甲方负责,其它租赁费(如排水坑租赁费等)甲方均不再承担。

    4、省、市、县所有执法单位由甲方负责处理,税收和财务报表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无害化处理资金和国家政策所有补贴资金,所有资金必须补给乙方。

    6、如有国家政策性取缔合同终止,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承包屠宰厂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必须合法经营,必须接受商业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

    2、乙方有权自主用工,在同等的条件下,尽量优先使用原厂职工。

    3、乙方所承包经营权不得转租、转让、转包,特殊情况须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

    4、除承包费以外,乙方向甲方每月上交执法经费捌仟伍佰元(全年壹拾万零贰仟元)。

    5、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维护好原有固定资产的`维修及使用。乙方承包后新添建固定资产,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不能影响其它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6、乙方经营期内,如有大的建设或原厂房的设施改造和改建,须经双方同意后动工。

    7、乙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交付半年承包费贰拾伍万元整,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甲方半年承包费贰拾伍万元整。

    8、乙方第一年向甲方交付半年承包费元整。每半年交付承包费50%。

    三、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违背,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四、其它条款

    1、甲方因与县商务局所签订专营协议终止,即同时终止本协议,如因此赔偿乙方,按总公司与甲方所赔付标准落实。

    2、本协议自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0月20日止,承包期为四年。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服务市场,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促进市场繁荣,经双方多次协商,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对乙方的'生猪屠宰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在电麻猪时,造成的猪大腿断裂所产生的肉质品出现质量问题,将由甲方按照市场猪肉价格进行赔偿。(甲方按市场价格买回大脚断裂部份的猪肉),杀甲或其它部份的质量问题不在赔偿范围。

    二、甲方将收取每头猪加工费34元,代收检疫检验费6元,合计:40元。活猪和加工好的肉品由乙方自己运输,费用乙方自己负担。

    三、如果是政府部门,政策性的调整生猪屠宰价格,不在本次协商的范围,将按照政策性的调价另外执行。

    四、本协议的有效期为长期。

    五、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按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从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磨憨尚勇生猪定点屠宰厂

    乙方:尚勇、磨憨、尚岗生猪

    猪肉个体经营户(签名或盖章)

    20xx年7月18日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篇六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规定条款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屠宰场地、办公场地、营业执照及所有有关手续,均由乙方无偿使用。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原厂职工各项工作,同时其它定点厂的经营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干涉。

    3、田各庄屯的土地租赁费由甲方负责,其它租赁费(如排水坑租赁费等)甲方均不再承担。

    4、省、市、县所有执法单位由甲方负责处理,税收和财务报表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无害化处理资金和国家政策所有补贴资金,所有资金必须补给乙方。

    6、如有国家政策性取缔合同终止,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承包屠宰厂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必须合法经营,必须接受商业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

    2、乙方有权自主用工,在同等的条件下,尽量优先使用原厂职工。

    3、乙方所承包经营权不得转租、转让、转包,特殊情况须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

    4、除承包费以外,乙方向甲方每月上交执法经费1.5万元(全年18万元)。

    5、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维护好原有固定资产的维修及使用。乙方承包后新添建固定资产,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不能影响其它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6、乙方经营期内,如有大的建设或原厂房的设施改造和改建,须经双方同意后动工。

    7、乙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商业总公司每月30日交付1.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甲方 元。

    8、乙方第一年向甲方交付承包费元。每半年交付承包费50%。

    三、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违背,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四、其它条款

    1、甲方因与商业总公司所签订专营协议终止,即同时终止本协议,如因此赔偿乙方,按总公司与甲方所赔付标准落实。

    2、本协议自

    包期为三年。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商业总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甲方:南溪乡定点屠宰场孙健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李刚、孙健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规定条款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屠宰场地、办公场地、营业执照及所有有关手续,均由乙方无偿使用。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原厂职工各项工作,同时其它定点厂的经营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干涉。

    3、苏溪食品厂土地租赁费由甲方负责,其它租赁费(如排水坑租赁费等)甲方均不再承担。

    4、省、市、县所有执法单位由甲方负责处理,税收和财务报表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无害化处理资金和国家政策所有补贴资金,所有资金必须补给乙方。

    6、如有国家政策性取缔合同终止,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承包屠宰厂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必须合法经营,必须接受商业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

    2、乙方有权自主用工,在同等的条件下,尽量优先使用原厂职工。 3、乙方所承包经营权不得转租、转让、转包,特殊情况须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

    4、除承包费以外,乙方向甲方每月上交执法经费捌仟伍佰元(全年壹拾万零贰仟元)。

    5、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维护好原有固定资产的维修及使用。乙方承包后新添建固定资产,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不能影响其它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6、乙方经营期内,如有大的建设或原厂房的设施改造和改建,须经双方同意后动工。

    7、乙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交付半年承包费贰拾伍万元整,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甲方半年承包费 贰拾伍万 元整。

    8、乙方第一年向甲方交付半年承包费元整。每半年交付承包费50%。

    三、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违背,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四、其它条款

    1、甲方因与县商务局所签订专营协议终止,即同时终止本协议,如因此赔偿乙方,按总公司与甲方所赔付标准落实。

    2、本协议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承包期为四年。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篇七

    1.选购放心食品,吃出健康体魄。

    2.食品安全天天讲,健康生活岁岁享。

    3.营造食品安全大环境,呵护幸福健康小家庭。

    5.构建食品安全网,谱写和谐社会曲。

    6.齐心协力抓食品安全,真心实意保群众健康。

    7.普及食品科学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8.群策群力共创食品安全,互助互爱同筑和谐家园。

    9.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伪造食品标签标识。

    10.培养食品安全公德心,争做和谐社会文明人。

    12.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13.食品安全齐监督,健康生活同构筑。

    14.食品安全有保障,绿色消费享健康。

    15.一心一意关注食品安全,十全十美创建和谐社会。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篇八

    为了规范我市肉品经营行为,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努力营造安全、卫生、放心的肉类食品消费环境,我市肉品批发经营户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生猪入场检的规定待宰(须在下午6:00前进场静养待宰),并具备生猪检疫单和耳标,交易市场分销单等手续,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生猪代宰经营户,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猪肉产品分片销售区域要求,自觉维护猪肉产品正常流通秩序,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压价销售和菜市场场外交易行为。

    四、严格检验。宰前、宰后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严禁康复猪,病死猪进场屠宰,发现伪造、涂改生猪检疫单,经查实立即报有关部门从重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经营户诚恳接受相关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批评意见。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篇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7号)精神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根据商务部《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努力营造安全、卫生、放心的肉类食品消费环境,我们郑重承诺: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当地人民政府许可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实行追溯。建立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建立肉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制。

    四、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每头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拒绝屠宰注水猪、病害猪和瘦肉精等检测不合格的生猪。

    五、严格检验。宰前、宰后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肉食品品质检验合格章,随货通行附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食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

    六、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观察,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企业诚恳接受相关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本企业提出批评意见。

    联系人: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篇十

    为防止不符合卫生,销售标准的猪肉流入市场,保证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在市场内实行猪肉批发场厂挂钩制度,进场验证,只允许包括乙方在内的定点屠宰企业向市场内摊商提供猪肉。

    第二条甲方保证市场内照明齐全,负责维护治安和其他管理,杜绝欺行霸市,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三条乙方必须保证其供货的猪肉质量,水分含量符合国家及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销售注水肉,病死猪肉及种猪肉,不得提供未经国家法定检疫部门检疫的猪肉。

    第四条甲方有权对市场内销售的乙方供货的猪肉抽样送检,如经甲方送检,有关部门抽检,乙方供货的猪肉不符合国家或市的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甲方或有关部门检查市场内猪肉摊位发现不合格猪肉且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双方应依法经营,并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篇十一

    为规范xx镇、xx镇牲畜定点屠宰及肉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使消费者吃上“放心肉”,20xx年x月该所成立了专项行动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此次肉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车辆23车次,执法人员72人次,共检查牲畜屠宰及肉食品经营场所250余家(次)。为了让群众吃上放心肉,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做法如下:

    这次项工作一开始,该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多次工作会议,安排布署工作。按照“反复抓、抓反复”,“重点抓、抓重点”的基本思路,以公正、公平执法、规范经营行为着手,深入开展“回头看”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销售病肉、未经检疫检验肉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畜禽定点屠宰长效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坚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该所对xx镇、xx镇生猪屠宰行业的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针对当前xx镇、xx镇肉品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肉品市场专项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执法人员,加强协作,严格监管,突出重点,抓出成效,对专项整治的目标、重点、措施、布骤作出了具体安排,精心开展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

    该所进一步加大了对屠宰行业的监管和市场的稽查力度,组织执法人员上市检查,重点检查白条肉、病害肉、公(母)猪肉,注水肉等。该所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一是以宣传教育为主,鼓励合法定点屠宰场大量收购农民的生猪,鼓励农民的养殖积极性。二是以处罚为手段,以规范经营行为为目的,对一些法律不甚了解的经营户在宣传教育后予以从轻处理,对一些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的经营户进行了坚决取缔。

    在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每天对肉品市场进和稽查有利条件,边检查边发放宣传单,实地给肉品经营者、消费者讲解等形式,开展对产品质量和肉品安全专项整治基本知识的宣传,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提高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己防范能力,共发放宣传单200份,实地给肉品经营人员讲解40人次,营造出人人关心肉品安全、酒类安全,重视肉品安全、酒类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篇十二

    二0一六年,我办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验工作。因此,我办在二0一六年度,狠抓安全生产,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定点屠宰厂的正常运转上成效显著。现就二0一六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明确指导思想,就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发展理念,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目标管理,就是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制订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严格问责。

    加强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xxx《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保障上市肉品质量安全,是我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我办针对食品公司定点屠宰场的生产安全,制定了严格的屠场管理制度,要求屠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屠场管理制度,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准入制,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坚持执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执行严格的消毒制度。通过制度的约束,杜绝了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

    加强肉品疫病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工作确保肉品的质量安全。二0一六年度,我们对病害猪肉及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上报县局对屠宰户给予补偿,有力地保障了上市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了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而对出厂肉品必须加盖经检疫和肉品质量检疫合格的蓝色印鉴,发现漏盖现象,将追究当日值班人的责任,杜绝了“白板肉”的上市。

    通过安全生产宣传,促使大家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我办针对本行业的特点,以定点屠厂安全生产、以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为宣传重点,通过发放和张贴宣传画、安全手册的形式,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促使大家时常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同时,通过利用媒体、舆论,就肉品品质的鉴别、注水肉品、劣质肉品的识别等方面的知识及定点屠宰管理方式、日后肉品销售市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印发宣传资料,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对肉品质量的鉴别能力。

    加大安全投入,培训专职肉品疫病检疫、检验人员,添置必备的检验设施,真正确保老百姓食上“放心肉”。

    2023年屠宰牛及安全协议书(模板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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